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倡树献血文明、献血光荣理念。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献血法律法规、献血科学知识、献血者权利义务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主动开展关于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褒扬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鼓励车站、广场、公园、商场、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利用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积极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