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利用红色资源发展红色旅游,支持红色资源工程项目建设,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品牌。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景区、精品线路、研学旅行线路等,加强红色旅游宣传,培育红色旅游品牌,完善红色旅游服务,培养专业讲解员,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红色资源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