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限时并联完成下列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一)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电力、油气管道及线性工程,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八)取水许可审批;

(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十二)节能审查;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四)地震安全性评价;

(十五)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事项;

(十六)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批;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类型确定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的内容、标准、流程等,并以清单形式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公开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