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用水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水费,处应当补交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一)绕过结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的;

(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的;

(三)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城市供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