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未配套建设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制订节水措施方案的,或者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

(四)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五)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