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加强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实施检测,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的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抽查。抽查和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会同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