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

(二)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问题清单;

(四)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