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债务资金执行情况;

(二)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三)专项债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

(四)审计查出债务问题整改情况;

(五)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情况;

(六)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情况;

(七)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