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务的审计工作:

(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十)乡(镇)村帐代管服务中心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时,可以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实物和相关资料,必要时,报请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相关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并按照审计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