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赋码设立的具有公有制性质和特别法人资格的 乡(镇、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总社(经济联合总社)、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经 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