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内部章程规定,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帮困救助,可分配收益按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份额)分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当年经营收益和上年未分配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公积金、公益金一般提取年可支配收入的 30,具体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发展再生产、弥补亏损等,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帮困救助、文化教育、卫生及公益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按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份额)分红,分红方式可采取现金分配或者增加股本金用于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不高时,应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积累和发展再生产,可不进行分配。属于村集体的原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