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州、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可以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