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红色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红色资源权属不明确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担任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红色资源权属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不改变红色资源权属的情况下,通过与红色资源工作部门、红色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
红色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丧失保护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保护责任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补偿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变更红色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重新确定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