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红色资源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体验设施的规划建设,提升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