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红色资源工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害红色资源或者建设工程与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

(三)修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明显改变原状或者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