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核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负责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档案的建立、管理和缴费记录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开展对失业人员的求职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工作;

(六)开展失业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