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其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社会基本生活费用水平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