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计息办法或者协议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