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省、州(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基地)、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区)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电子阅读屏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点(所)和展示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整合资源建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有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站),整合基层文化宣传、党员教育、科学普及、阅读服务、广播电视、体育健身等功能,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利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设集演出、会议、展览、电影放映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文化设施;

(四)村(社区)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体育健身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在有条件的村民小组建设文化大院、戏台、村史馆(室)等公共文化设施。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