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或者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