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站)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当地人口规模、规划和任务,配备相应的专业工作人员,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根据其规模和特色,安排公益性文化岗位,承担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

鼓励和支持村民小组中热心文化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文化管理员,结合当地群众需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

文化工作岗位不得被占用。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人员,每年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保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