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有关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原有建筑面积和配置标准。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性公共文化设施,保证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