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行政处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