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适合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火灭火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春节和清明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对防火重点区域和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禁止在林地附近和电气线路下堆放柴草、饲料等可燃物。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