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的;

(三)调运应施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

(五)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

(六)擅自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七)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应当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