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业防治检疫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
(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二)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
(三)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扑灭等措施;
(四)查阅、摘录、复制或者拍录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