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应当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学生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门票价格减免优惠,并设立明示标志。享受减免门票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