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道路、水电、网络、停车、指示标识、公共厕所和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自然灾害防治、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促进乡村旅游集约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