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和整改情况清单。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时,可以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可以开展专题询问或者满意度测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询问。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