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本级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重大财政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审计情况;
(四)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的审计情况;
(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的审计情况;
(六) 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情况;
(七)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中要求重点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情况;
(八)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
(九)与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时,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