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执行中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预算收支及其结构发生的重要变化情况。必要时,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