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检察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等数据;依法履行修复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有效开展修复执行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监督等工作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与执行修复衔接工作机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修复管理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服务支持力度,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鼓励引导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提供鉴定评估服务保障。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先鉴定后收费工作机制。必要时采取财政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予以保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Regulatory Decis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