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本条例所称伊犁河谷(以下简称河谷)是指地处东经80°09'-84°56',北纬42°14'-44°50',西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界;北部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城地区为界;南部以南天山山脉脊线与阿克苏地区分界;东南部以中天山山脉脊线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西长360公里,南北最宽处275公里,约5.64万平方公里的范围。
河谷内县(市)是指地处河谷范围内的伊宁市、霍尔果斯市、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新源县、巩留县、特克斯县、昭苏县。
河谷内各级人民政府是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
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是指地处河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设立的县级市,实行 "师市合一"管理模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政府遵照本条例对在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与管理。其与周边兵团团场的环境保护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共同治理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