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河谷内开采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特殊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消减地下水取水量,特殊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并应当按照批准的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采取推广节水农业、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三)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依法关闭自备水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