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伊犁河谷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建立联合防治防控协调机制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解决资金投入等重大问题。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质量负责。

河谷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团场、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