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事故影响范围、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措施,以及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内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的重要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规范,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