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年内组织不少于两次演练。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应当保证师生安全。除必要的教学用途外,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物品的危险性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校园房屋、场地不得作为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出租、出借。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