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