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市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应当对市级部门、各区和有关单位平安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应当对区属部门、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平安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领域有关部门及单位平安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平安建设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被考核单位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由平安建设领导机构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