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饮用水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村饮用水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