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用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和应急实施方案,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