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