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六)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在供水水量、水质、水压服务方面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