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办事指南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的方案应当具体可行、理由充分,所涉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收到地名命名、更名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予以补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