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在公布或者刊登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或者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在通过或者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藏日报》藏文版和汉文版上刊登。

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藏文版和汉文版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规藏文标准文本,以自治区编译机构翻译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