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新制定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案继续审议;未获半数通过的,交提案人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依法终止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进一步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