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业务。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新产品,推动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主导产业实现保险全覆盖。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