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全涉农信息整合共享机制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农户信用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满足乡村振兴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