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优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绩效,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和乡村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