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乡村社会保障服务水平,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六十岁以上老人基本养老金标准,确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乡镇敬老院、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日间照料、老年食堂等服务。
支持有固定用工单位的农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乡村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农民通过政策性金融解决家庭基本居住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